惠民政策 日期:2012-12-31 点击次数:4604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救助保障体系,切实减轻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众治丧负担,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施惠民殡葬政策。为抓好惠民殡葬政策的贯彻落实,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通过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基本原则。
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在现有阶段建立面向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众的殡葬救助原则;二是政府责任、财力保障原则;三是属地管理、各负其责原则;四是厉行节约、文明治丧原则。
二、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对象。
在全市范围内死亡并在本地公办殡仪馆进行遗体火化的下列人员,享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惠民政策:
1.户籍在秦皇岛市范围内的烈士及全国劳动模范、省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或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2.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三无”、“五保”人员。
(二)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项目。
1.烈士、全国劳动模范、省劳动模范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去世后,免收遗体接运费、火化费、遗体消毒费、衣物焚烧费。同时对烈士的骨灰实行免费寄存。
2.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待遇的居民、“三无”、“五保”人员去世后,免收遗体接运费、普通炉火化费、三天以内(含三天)的遗体冷藏费、三年的骨灰寄存费及一个普通骨灰盒费用。各项标准按当地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3.上述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公办殡葬服务单位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符合减免条件的逝者的殡葬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
(三)申请程序。
符合本意见规定的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众死亡后,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丧事主办者)凭相关证件向当地公办殡仪馆或骨灰存放处等殡葬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秦皇岛市殡仪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逝者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四)具有实施惠民殡葬政策资格的殡葬服务单位的确认。
具体承担惠民殡葬政策服务任务的殡仪馆和骨灰存放处等殡葬服务单位,原则上必须是公办属性,并由本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共同确定,县区级还须报市级相关部门核准。确认后及时向社会公告。
(五)政策保障和经费结算标准。
1.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所需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承担,并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2.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殡仪基本服务项目结算标准,以各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准为依据。
3.减免基本殡葬服务所需费用每年度结算一次,由办理减免手续的殡仪馆和骨灰存放处或殡葬管理处(所)于每年度末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拨付。
三、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监督管理
(一)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工作,物价、财政等部门要规范惠民殡葬服务价格,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政策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民政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和教育培训,强化依法管理和日常监管。
(二)强化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惠民殡葬政策,确保惠民殡葬政策实现100%全覆盖。同时要大力倡导文明新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文明节俭丧葬的自觉性。
(三)加强监督。各级殡葬服务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行风建设,对虚报申领减免费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减免费用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减免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惠民殡葬政策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各县(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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